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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经济对法治提出哪些新需求

2017年03月29日 11:00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唯有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唯有竞争,才能带来市场的繁荣和更高效益的创新。与此同时,消费者应该能够分享创新和竞争带来的福利,而不是被精准地高额攫取
只有在尽可能穷尽了既有的制度资源之后,仍然不能调整新经济引发、变更、终止的新型社会关系,再审慎地提出立法或者修法建议,才不至于浪费立法资源。

  文 |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我之所以选择新经济对法治的新需求这个题目,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偷懒”。今天发布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里有关网约车相关规定的评价是由我本人完成的,选择这个演讲题目,可以完善一下前一段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当然也可以减少一点演讲的准备时间。   

  第二个原因是困惑。《民法总则》刚刚通过不久,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不少批评意见。我的意思不是说《民法总则》不能被批评,同时,我也不评价这些批评的对错。这些批评再次印证了学界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怪圈:每当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的时候,就会有对既定法的批评,就会呼吁修法乃至立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频发的争议或者纠纷,人们惯常地归因于法治不健全,一个貌似十分正常的建议就是立法或者修法。好像立法或者修法极其轻而易举。而且,一旦通过新的法律或者修改了旧的法律之后,马上就开始了新一轮的批评。众所周知,无论是立法或者修法,都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有着非常高的成本。这些成本远不止于人力的和经济的,更重要的是制度转换的成本。须知,任何一个法律概念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一个系统。事实上,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系统,需要与其他系统协调、匹配。在科技高度发达,全球化程度前所未有的当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甚至是颠覆式的变化,如果频繁地随之起舞,修改和制定法律,到底是为之欣慰还是为之担忧?我有些困惑。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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