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院长助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越来越引人注目,如何对待、理解和适用这个条文所规定的“城市”,“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等规定,越来越成为一个有争议的学术议题和社会话题。
比如,城中村的土地以及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这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要不要依法进行征收和给予补偿,还是只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注销,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农民集体的土地可否由农民自主进行城市化,如果这些土地实现了自主城市化,那么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