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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再细化 打击“内鬼”仍需加力

2017年05月12日 13:2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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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应该是负有保护个人信息职责的“监管者”,最终成了个人信息犯罪的“帮凶”或“凶手”。打击“内鬼”尤其应该避免地方保护、官方保护等问题
根据刑法253条之一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到底何为“情节严重”,对“内鬼”作出专门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标准按照减半计算。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再出新举措。5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细节了相关罪行的入刑标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人肉搜索”或构成犯罪,等等。(详见《“两高”:窃取个人财产信息50条即入罪》)其中,打击“内鬼”成《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内鬼”,主要是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够接触或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将所获得的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这类主体由于特定身份,一方面可以轻松获得大量信息,另一方面又有身份寻租的空间,成为信息倒卖者的“猎物”,内外勾结,谋取私利。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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