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住房已经远远超出居住功能,“愁房”“愁住”现象越来越普遍。“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这种二元对立模式过于极端和僵化,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在11月18—19日举行的“第七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可以考虑创设居住权制度。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与债权性质的租赁不同。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