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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民法典创设居住权 能否助力“住有所居”?

2017年11月20日 09:5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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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能转正,但也不能拆除,最好的方法,就是设定居住权,既能满足居住,又能不涉及产权争议
在11月18—19日举行的“第七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可以考虑创设居住权制度。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住房已经远远超出居住功能,“愁房”“愁住”现象越来越普遍。“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这种二元对立模式过于极端和僵化,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在11月18—19日举行的“第七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可以考虑创设居住权制度。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与债权性质的租赁不同。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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