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民法总则》公布,细读之时,我的思绪倏忽飞向上世纪80年代。1986年10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导和组织下,经批准,由法工委领导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那时正好是《民法通则》颁行约半年之时,陶老提出,我们有了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研究和草拟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毛坯”(后称“试拟稿”),交法工委烧成砖块。首先是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一部充分体现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的行政基本法,哪怕是纲要式的,这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行政立法研究组资料》第一期)。研究组随即开始研究和草拟。那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称为行政基本法,还是行政法纲要、大纲?仿照《民法通则》称为行政法通则,还是总则?由于对这一法律的目标、性质、内容、范围等都没有清晰地把握,因此,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