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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公司证券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影响

2017年03月26日 16:1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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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位法的《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对法人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与调整,也将直接影响和改变公司证券等商事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马少杰 韦忠︱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同日,《民法总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令)颁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民法总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已施行的民商事单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我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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