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闵椒
法律工作者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引起业内震荡,并涉及了民办教育修法的若干原则性问题,本文旨在从法理角度进行评析。
营利与非营利
民促法的修改,以分类管理改革为主线。在送审稿的争议之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这一核心主线。
(一)关于第十一条
1、第十一条第一款主要包含二层含义: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从举办者变更中获利;
文︱闵椒
法律工作者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引起业内震荡,并涉及了民办教育修法的若干原则性问题,本文旨在从法理角度进行评析。
营利与非营利
民促法的修改,以分类管理改革为主线。在送审稿的争议之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这一核心主线。
(一)关于第十一条
1、第十一条第一款主要包含二层含义: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从举办者变更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