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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动手”引发交通事故,司法作何处理

2018年11月04日 13:4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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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演“全武行”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不在少数,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10月30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救援现场。重庆市官方通报了此次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图/视觉中国

  文|周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月2日,群众持续关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调查结果显示,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争吵、打斗,造成车辆失控越过中心线,与对面的小车相撞后,撞断大桥护栏坠入江中。

  重庆市官方通报了此次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近年来,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演“全武行”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不在少数,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乘客因“动手”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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