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聚焦 > 正文


保障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

2019年08月20日 11:42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要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关键是要避免、破除破产法实施中的不当行政化及行政干预倾向。必须把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在破产法实施中的边界
破产法能否市场化的顺利实施,除了破产法本身的问题外,更多的取决于其所面对的整个社会的市场化程度,尤其是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的市场化配合程度。图/视觉中国

  文丨特约作者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做了全面的规划与设计,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最终实现“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的总体目标。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破产法

责任编辑:杨哲宇 | 版面编辑:吴秋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