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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蔡华
香港、美国(加州)注册律师,科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本市场法律专家
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名为《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草案,再次明确对在美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草案如果在众议院讨论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后将成为法律。根据草案,美国证监会将公示在美上市的、审计工作是由没有接受PCAOB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外国公司,并对这些公司适用更为严苛的披露要求。如果三年之内PCAOB不能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常规检查,所有这些上市公司都必须从美国退市。中国目前尚不允许PCAOB对在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痛点”终于发酵叻……倒闭潮袭来
开放而非封闭,才能说自信。
有条件允许是什么意思?要有什么条件?窃以为,应该不设任何前提条件允许PCAOB检查境内注册会计事务所
理性客观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