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赖永添 供职于财政部条法司
柳光强 供职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啜佳佳 供职于财政部条法司
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邮政、电信、电力、交通普遍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又构成产业经济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条件。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一方面直面市场竞争,以追求企业利润为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普遍服务义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并保证普遍服务的质量,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普遍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财政补偿。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何科学有效地设计普遍服务财政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对于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邮政、电信、电力、交通普遍服务的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