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寿双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于今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这应当是私募基金行业一次监管的再升级,也是响应金融稳定委员会强调投资者保护要求的新举措。
迅速学习一遍,其中几个关键细节尤为值得关注。
一、注册地与办公地一致的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最后一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这一下子触到行业的痛点。实践中不少机构,包括很多头部机构,多数将管理人和基金注册在诸如宁波、嘉兴、横琴、天津等地,也有不少注册在西藏、新疆等税收洼地,但办公地点则在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如何与这一新要求相容,真是个不小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