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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网络寻衅滋事如何判定

2013年09月10日 10:20 来源于 财新网
将“网络信息”在现实社会中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要件,会更为合理

  【背景】9月9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9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信息网络平台“诽谤罪”构成的两种情形,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和“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并设置了定罪门槛: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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