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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小产权房问题上的所有制歧视

2014年01月13日 12:51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不管什么大产权房、小产权房,都是产权房,都应有合法的平等地位,今天再分大小,就是所有制歧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受到国内普遍好评和热烈拥护,关键问题仍在落实。在工作落实中又会遇到认识上和行动上的种种具体矛盾。现在一些媒体发表了若干不要误读《决定》的文章。究竟何谓误读,何谓正读,反映着人们的思想是否继续解放,社会矛盾如何统筹解决,怎样更公正地体现公众利益平衡等问题。《人民日报》开辟了一角“各抒己见”的视窗,刊登了一篇“小产权房不能再火了”的文章(详见2013年12月16日),我想针对该文谈点个人想法。

  该文认为“倒逼小产权房退市,已到刻不容缓”的关头。其根据是“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何要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本是政府出租国家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若干年限地租。到底是地租,还是税收,我国还有不少争论。但是,小产权房是建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就无从谈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因为土地是农村土地。真正要交土地出让金,也是开发商向村集体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对。以未缴土地出让金否定小产权房的根据不成立。该文的意思似乎是讲,农村的产权房只能在国有土地上盖,才能合法交易,为此,政府就要继续大量征地。这次全会以后,大量征收集体土地的做法恐怕行不通了。因为《决定》明文要求缩小国家征地范围。前述文章的积极意义是区分了小产权房的不同类型,提出分别处理的意见。这是应该肯定的。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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