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跨区域用盐”被罚,一石激起千层浪。河南的黄先生将在郑州剩余的半箱盐,带回新郑继续用于饭馆经营,10月15日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8日,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盐业局两名责任人被处理。
事实上,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如果违反该规定,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以,问题的核心还不在于执法的盐业局工作人员,而是盐业专营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