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2月23日,《立法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可能存在的冲突或违法、违宪现象,现行《立法法》规定了相应的备案审查机制,但主动审查力度不足。
二审草案首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动审查权,提出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事实上,自2004年,经中央编制办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法规备案审查室正式成立以来,在法规审查方面已经积累一定经验,并作出主动审查的尝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