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
“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个术语是贺雪峰先生首先提出来的。在2013年的《地权的逻辑II: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一书中,贺先生将“土地公有,地利共享,消灭土地食利者的规范和实践”称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并认为支撑这个宪法秩序的具体制度包括:(1)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承包经营权;(2)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农地已经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性质即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3)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非经国家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占用耕地;(4)用途管制,无论是城市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还是农村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