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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尸检,应当了解的尸体解剖常识

2016年05月14日 13:40 来源于 财新网
就一项涉及公安责任的死亡案件,由公安系统之外的法医进行鉴定,从程序上更为公正,从实体上更能保证科学

  刘晔 | 文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洋尸检5月13日下午进行。依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有权到场,相应地家属亦有权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或律师到场。但尸检是专业活动,即使家属或律师到场了,如果不具备相关知识,恐也意义不大。我曾读过病理研究生,亲手解剖过不少尸体,也撰写过尸检报告,下面就我所知,介绍一些最普通的尸检常识。

  一、验尸机构或验尸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尸检的决定或委托机关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而民事案件,尸检可由单方或涉案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委托。谁委托,对尸检结果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验尸机构或验尸人,验尸人尤其关键,因为即使是验尸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剖验人、尸检报告撰写人仍是验尸者个人。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涉专业问题时,可被指派或聘请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的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机构。所以,验尸人才是最核心的。验尸人应当对尸检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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