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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为人人:探寻专利之外的创新激励机制

2019年01月08日 10:3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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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改革工作的核心,在于“元创新”(meta-innovation)的理念,即对鼓励和奖励创新的方式进行创新,并意识到创新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所能避免的危害,及其所能带来的好处。因此,我们不应该以阻碍创新的推广、并由此降低其价值的方式来奖励创新
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现行的规则,药品发明者可以申请20年的产品专利。这就使得发明者在新品上市的最初几年里,从市场上获取巨大的利润,以此方式鼓励药品的研发。但这种奖励创新的方式有很大的弊端。图为正在研发新药的科研人员。图/视觉中国

  文丨涛慕思·博格

  耶鲁大学哲学与国际关系学雷特纳讲席教授、全球正义项目主任

  人类进步有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创新及其传播。我们需要各种创新,也需要这些创新得以传播并被良效的使用。

  太长时间以来,人类受困于一种错误的“二分法”,认为只有通过授予创新者使用其创新产品的暂时性垄断,才能丰富和促进创新。确实,通过提供有吸引力的奖励,我们可以大大加快创新的步伐,这是该观点正确之处。但是,这种观点又有其关键性缺陷:奖励不一定非要采取专利的形式,因为这会不可避免地阻碍创新的传播。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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