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聚焦 > 正文


一次两次不构成“刑事诈骗行为”,何来“多次”就构成

2020年06月17日 19:08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重读田文昌律师《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客观属性》一文感悟:如果一次两次行为不构成诈骗行为,何来“多次”就构成“诈骗行为”的逻辑?此属典型的为了“归责”而不分主客观判断的错误逻辑
在当下热议的民航骗保案的大讨论中,有很多律师的逻辑是:一次两次也就罢了,可是多次以索赔为目的购买机票获取延误险,这肯定构成诈骗啊!

  文|门金玲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客观属性》一文是田文昌先生在1982年发表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现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敏锐指出了当时刚刚引进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固有瑕疵——客观行为判断与主观要素判断混同的缺陷,对该理论将“社会危害程度”当做主客观统一的概念来理解,提出质疑:“这种观点却又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作一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来理解,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仅取决于行为的性质、手段、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总合反映”“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文中明确“社会危害程度”作为“社会危险性”概念的量的表达,“如同行为社会危害性本身的属性一样,它的危害程度也属于客观范畴,具有客观的性质。”文章尝试提出了“运用主观危险性”的概念,以区别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判断。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