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舆论关注的劳荣枝案已经二审定谳。但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庭审技术问题,仍有总结、研究、完善的必要。例如,在该案二审中,辩护人曾提出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问题,认为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该案应当组成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制混合式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一审法院采用的却是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三人制单一合议庭。据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申请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二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予以了反驳,并阐释了两点理由,其中第二点理由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审员法》是特别法,《人民陪审员法》关于应当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的规定,不能用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不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出庭检察官的上述观点一出,引发了较大争议。质疑的观点认为,出庭检察官对《刑事诉讼法》与《人民陪审员法》关系的认识和表述,有违基本法理。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未亲临庭审现场,也未见二审庭审笔录公开,出庭检察官的上述观点,完全引自二审裁定书。笔者曾一度怀疑二审裁定书对出庭检察官观点的归纳有误,但设若二审判决书的归纳无误,那么,出庭检察官关于《刑事诉讼法》与《人民陪审员法》这两部法律之间关系的认识,确有诸多值得从法理上反思、检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