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规制建筑企业挂靠的三条线罕见地合流了。
1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施行,“挂靠经营”首次被明文列为追责情形,“转包”首次写入央企追责清单;同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生效,其第三十四条把“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则,从部门规范性文件升格为行政法规。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用五个条文对挂靠模式的收益端和责任端逐一作了清算。

2026年,规制建筑企业挂靠的三条线罕见地合流了。
1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施行,“挂靠经营”首次被明文列为追责情形,“转包”首次写入央企追责清单;同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生效,其第三十四条把“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则,从部门规范性文件升格为行政法规。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用五个条文对挂靠模式的收益端和责任端逐一作了清算。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