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接踵而至:除了在管理人地位性质、选任方式、履职保障、管理人自治、法律责任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外,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管理人的能力素质不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要有利于解决生活绝对贫困者的负债压力问题。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成为解决中国贫富差距的一部重要法律,成为共同富裕的一个底层制度
《金融稳定法》应该是一部“长牙齿的老虎”,而不是一部“花瓶式”的法律。它一定是可以实操的,有操作性的,可以诉讼的
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只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债务
重整制度将成为下一阶段破产法的主流趋势,因而重整制度的完善改革、重整制度的精细化、重整程序的整体优化非常重要
改革要有所突破,就要解决改革政策与法律依据的关系问题。有些司法政策出台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经过详细论证,其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挑战。在改革中,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破产法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要公平公正清理,要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绝不是逃债的工具。不能利用破产法的一些制度缺陷而将其当作一个工具来使用。实际上,现在市场上也出现了许多对于破产逃债的担忧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破产案件数量远高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及破产机制的意义,在于实现宪法的价值观与经济观,因此,破产法的宪法性无处不在
目前破产案件越来越复杂,但制度供给不足,能否仅依靠司法政策,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应当更多通过立法、修法的途径来解决法律和政策的冲突,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给予困境企业重生机会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设计,换个角度说,重整甚至是困境公司唯一的拯救机会。因而,从上市公司运行生态圈的视角下,重整制度之作用无可比拟
要把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变为结构性改革的契机。对于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公司要坚决地破产清算,不能为了保主体,而去挽救本该清算的主体
在死亡面前挣扎是人的本能,也是困境企业的本能。问题是,我们破产人处置困境企业的不良资产时,会考虑生命的本质问题吗?
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不仅仅是需要一部成文法的概念,更要把制度实施的成效考虑进去
个人破产制度要更多地注重重整,要让有一定资产、身家、有信用的个人通过破产程序看到拯救的希望。目前的立法方向具有问题针对性。与此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应有配套性制度更好地防范个人破产中的欺诈性破产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让破产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仍然存在
《纪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债券市场就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债券市场之所以纠纷难于处置,很大程度上是缺乏上位法。建议加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债券法,统一基础法律适用
为挽救因疫情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许多国家纷纷出台破产法的一些特别规则,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特别处理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依法审理涉疫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在金融审判部分共设置了七个条文,内容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担保物权实现、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证券市场风险分配、公司“业绩对赌”纠纷、医疗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央行是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代言人;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推动者;是金融风险处置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