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改革要有所突破,就要解决改革政策与法律依据的关系问题。有些司法政策出台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经过详细论证,其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挑战。在改革中,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破产法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要公平公正清理,要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绝不是逃债的工具。不能利用破产法的一些制度缺陷而将其当作一个工具来使用。实际上,现在市场上也出现了许多对于破产逃债的担忧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破产案件数量远高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及破产机制的意义,在于实现宪法的价值观与经济观,因此,破产法的宪法性无处不在
目前破产案件越来越复杂,但制度供给不足,能否仅依靠司法政策,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应当更多通过立法、修法的途径来解决法律和政策的冲突,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给予困境企业重生机会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设计,换个角度说,重整甚至是困境公司唯一的拯救机会。因而,从上市公司运行生态圈的视角下,重整制度之作用无可比拟
要把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变为结构性改革的契机。对于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公司要坚决地破产清算,不能为了保主体,而去挽救本该清算的主体
在死亡面前挣扎是人的本能,也是困境企业的本能。问题是,我们破产人处置困境企业的不良资产时,会考虑生命的本质问题吗?
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不仅仅是需要一部成文法的概念,更要把制度实施的成效考虑进去
个人破产制度要更多地注重重整,要让有一定资产、身家、有信用的个人通过破产程序看到拯救的希望。目前的立法方向具有问题针对性。与此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应有配套性制度更好地防范个人破产中的欺诈性破产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让破产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仍然存在
《纪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债券市场就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债券市场之所以纠纷难于处置,很大程度上是缺乏上位法。建议加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债券法,统一基础法律适用
为挽救因疫情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许多国家纷纷出台破产法的一些特别规则,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特别处理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依法审理涉疫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在金融审判部分共设置了七个条文,内容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担保物权实现、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证券市场风险分配、公司“业绩对赌”纠纷、医疗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央行是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代言人;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推动者;是金融风险处置的领导者
与现行《目录》相比,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16项,缩减近30%,目的是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目前中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债券市场发展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足、规则体系复杂甚至存在冲突,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
目前《证券法》和国办《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未充分尊重中国债券市场既有实践,缺少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安排,加深了证券法在债券市场适用的模糊性。建议国务院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国债券市场的行政法规,填补证券法的不足
目前破产管理人作为官方代表的色彩太浓,这是2006年立法时留下的问题,也是下一步要改正的问题。管理人的定位应当更加市场化,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