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逸荻
随着中石油、中石化展开中国第一波上市公司“私有化”行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挑战随之凸显。目前,上市公司私有化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2002年度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有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意图的收购人,必须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