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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法律程序与中国难题

2006年04月1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中国可以从成熟市场的完备程序中学习什么?

  赵逸荻

  随着中石油、中石化展开中国第一波上市公司“私有化”行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挑战随之凸显。目前,上市公司私有化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2002年度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有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意图的收购人,必须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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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1981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991年获得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经济学博士学位。1981年至1985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1991年至1995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Amherst学院担任助理教授。1996年,任世界银行咨询师。1997年至1998年,任美林证券亚太区高级经济学家。1999年加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被聘为董事总经理、研究部负责人。2004年2月离开中金,加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任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2005年4月,任北京高华证券研究部主管,2005年12月,升任高华副董事长。2006年11月初,许小年以顾问的身份加盟嘉实基金,同时继续在中欧担任教授。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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