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洪:《反垄断法》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施细则
可口可乐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面临反垄断审查。不过,商务部表示未收到可口可乐的反垄断审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则表示,反垄断案无须经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可被直接受理。
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66%的股份。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北京晨报》9月8日报道称,目前已有多家企业聚集商讨,准备联名上书商务部反对此次收购,理由是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之后,将垄断一半以上的渠道,加上可口可乐的财力支持,其他企业基本没有生存空间。这些企业提出,如果汇源确实要出售,应当将汇源果汁的品牌、净资产等分拆拍卖,由国内企业参与竞拍。
9月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申洪说:“我们还没有接到申请,这起并购案由于金额巨大,如果提交到商务部的话,我们将以《反垄断法》的一些条例对其进行调查。”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布“答记者问”,澄清了外界的一些不准确认识。《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但并未说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此的理解,业界有不少分歧。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才能到法院诉讼。在我国的证券案件诉讼中,一般就都要求经证券监管部门处理,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这种行政前置带来很多弊端,最大问题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如果不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司法救济。 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可直接由法院受理,意义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