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C.Tang Michael W.Vella Bart Green|文
“证据开示”程序是在美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通常是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的环节,在这一程序阶段,诉讼双方,有时还会有外部专家,甚至是非诉讼方都会主动或被要求向对手方披露与诉讼标的相关的文件和其他资料(例如证词)。
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受许多法律法规的规范,也受法庭决定的规范,情况颇为复杂。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如涉及到国际条约和他国法律规定(例如美国的诉讼案有中国公司涉案),情况会愈加复杂。一般来说,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所涉及的方面远比中国公司在中国诉讼时所习惯的做法要广泛得多。未经历过在美诉讼的中国公司往往会惊讶地发现证据开示程序在范围、时间、费用上的耗费,因为这一程序缠身而迫使管理层耗费精力去应对,其消耗远远超过其想像。未经历过在美诉讼的中国公司还会发现,证据开示程序仿佛就是在窥探公司和管理层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