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启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统一修改。其中对前两部法律中“不得营利”表述的删除最为引人注目。
此外,此次修法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取缔”“罚款”甚至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按过去的规定,“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目前《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此相吻合,《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条款与上位法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