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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为一个独立机构

2014年07月18日 16:54
不动产登记机构至少在县、市层面应当独立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财新网】(专栏作家 程啸)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是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最为关键,也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正是由于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很大,《物权法》的起草者才决定将之交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确切的说,就是交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是行政机构,或是行政机构下设的事业单位,从根本上来说,统一其实就是行政机构职责的整合问题。因此,将之交由国务院解决更方便、也更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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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卢玲艳

财新网“不动产登记漫谈”专栏作家。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兼“制度建设专家组”召集人。多次主持或参与住《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的起草或修订。目前正全程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工作并负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