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程啸)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利于保证登记的真实与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这是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其中,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是依据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形态对不动产登记进行的划分,属于权利登记。至于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准确,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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