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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行的前提

2014年09月10日 15:01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条例》颁布之前,要先对相关法律做“立改废”,否则会出现《条例》与法律的抵触,给不动产登记实践造成很大的困扰和麻烦
程啸
财新网“不动产登记漫谈”专栏作家。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兼“制度建设专家组”召集人。多次主持或参与住《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的起草或修订。目前正全程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工作并负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财新网】(专栏作家 程啸)不久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显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行已迫在眉睫。然而,《条例》毕竟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当前,我国诸多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均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以及权属证书等做出了或详或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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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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