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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需要明晰

2014年09月17日 11:35 来源于 财新网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未作出规定,是一个缺陷
程啸
财新网“不动产登记漫谈”专栏作家。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兼“制度建设专家组”召集人。多次主持或参与住《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的起草或修订。目前正全程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工作并负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财新网】(专栏作家 程啸)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对于该款中的“不动产单元”一词,许多人非常陌生。所谓不动产单元,究竟有何意义?怎样确定不动产单元呢?这些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曾有很大的争议,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清晰透彻之说明。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中之所以有“不动产单元”的概念,原因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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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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