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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到底是谁的(中)

2014年10月24日 16:12 来源于 财新网
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就应该给予当地当时正常市场价格(地租资本化的价格)的补偿,等价交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业承包经营权入市交易,就应该按这些用益物权的价格或租金平等交易
 

  郑振源 ∣ 文

  开发收益和开发权、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

  有学者说:土地价值是由其用途决定的;土地增值是因土地用途转用(实际转用或规划转用)所致;开发权的价格是原用途——农用地价格与建设用地价格间的差价。这个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增值是地租的增值;地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II;级差地租I又包括因区位和肥力差异而形成的区位地租和肥力地租。农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投入了土地资本(土地前期开发和房屋建造的费用),这些资本与土地结合增加了剩余价值的产出,在租约到期或土地出售时,部分剩余价值会转化为级差地租II,但这部分地租,随着房屋折旧和衰败是要贬值的,不会不断增值。地价的增值不是由于土地用途的转用,而是区位地租的增值。这个道理可以用图1、图2来说明: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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