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源 ∣ 文
开发收益和开发权、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
有学者说:土地价值是由其用途决定的;土地增值是因土地用途转用(实际转用或规划转用)所致;开发权的价格是原用途——农用地价格与建设用地价格间的差价。这个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增值是地租的增值;地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II;级差地租I又包括因区位和肥力差异而形成的区位地租和肥力地租。农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投入了土地资本(土地前期开发和房屋建造的费用),这些资本与土地结合增加了剩余价值的产出,在租约到期或土地出售时,部分剩余价值会转化为级差地租II,但这部分地租,随着房屋折旧和衰败是要贬值的,不会不断增值。地价的增值不是由于土地用途的转用,而是区位地租的增值。这个道理可以用图1、图2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