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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开发权国有化的历史真相

2014年11月07日 16:23 来源于 财新网
1947年,英国工党政府制定了城乡规划法。据此设立了“中央土地委员会”,并设立一个金额为3亿英镑的基金来赎买全国所有未开发土地的开发权(即有偿国有化),由政府通过城乡规划来决定土地如何开发利用,并享有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1953年,英国修改城乡规划法,废除了“中央土地委员会”和“100%土地开发费”这两项激进措施,1959年又将“公平的市场价格”作为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2007年11月6日,杭州滨江区,居民在未开发的空地上种菜。 梁臻/CFP

  程雪阳 ∣ 文

  在谈到土地开发、规划管制、城市更新、土地增值分配、征收补偿标准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时,国内的许多学者(人太多了,恕笔者不一一列举)总是喜欢提及二战之后的英国。

  惯常的叙述模式是,1947年,英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不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创设了“土地开发权”这项权利,而且还首次将这种新型权利规定为“国家所有”。此后,英国境内所有的私有土地只能在现有用途范围内进行利用,且只拥有本法通过时的土地使用价值。私人若想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向规划当局申请许可。如果许可被批准,任何由此引起的土地增值都需要支付100%的开发费。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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