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 ∣ 文
在谈到土地开发、规划管制、城市更新、土地增值分配、征收补偿标准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时,国内的许多学者(人太多了,恕笔者不一一列举)总是喜欢提及二战之后的英国。
惯常的叙述模式是,1947年,英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不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创设了“土地开发权”这项权利,而且还首次将这种新型权利规定为“国家所有”。此后,英国境内所有的私有土地只能在现有用途范围内进行利用,且只拥有本法通过时的土地使用价值。私人若想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向规划当局申请许可。如果许可被批准,任何由此引起的土地增值都需要支付100%的开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