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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国巡回法庭的制度性考量

2014年11月14日 14:10 来源于 财新网
接下来的重心应放在如何设计好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完善法官任免机制,理清巡回法庭与现有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黄逸宇|文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

  在一些跨市区、省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优化经济环境为名,限制法院对涉及当地企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法院保护涉案企业的利益,从而干预法院的公平审判。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目前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主要由地方党委及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与地方企业也有利益上的关联。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旨在将法院脱离地方,从而使得案件的审判更为独立,有利于司法公正。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审判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二审上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能够发现并纠正一审中可能发生的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的错误判决。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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