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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与纠”

2015年04月20日 12:01 来源于 财新网
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并使已有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必须修正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图为佘祥林释放后跪拜母亲的坟墓。 金振强/东方IC

  吴立伟|文

  冤假错案极易产生,又难以纠正,是多因一果,诸如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法治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等。多因一果,必有一个主因,即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原因。

  强化约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过问案件,错案追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对预防、减少冤假错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不从刑事诉讼制度上找原因,这些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查环节作为第一道工序,证据均形成于这一阶段,包括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一旦形成,如果后面的程序也存在问题,恐怕就很难排除。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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