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伟|文
冤假错案极易产生,又难以纠正,是多因一果,诸如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法治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等。多因一果,必有一个主因,即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原因。
强化约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过问案件,错案追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对预防、减少冤假错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不从刑事诉讼制度上找原因,这些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查环节作为第一道工序,证据均形成于这一阶段,包括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一旦形成,如果后面的程序也存在问题,恐怕就很难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