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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2015年11月04日 14:13
以良法善治为价值导向,倡导建立“国家-社会-公民”三元视野或分析框架下的新型评价标准体系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底高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15级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检视当下,从我国地方立法存量来看,地方立法存在着“部门主导利益本位”、“立法抄袭捞取政绩”、“超越权限各自为战”、“罔顾位阶冲突四起”、“技术低下粗制滥造”、“民主缺位痼疾难消”等问题。从我国地方立法增量来看,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产生“简单拼凑乃至直接抄袭上位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挑战我国法制的统一”等。基于以上分析,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确实存在着质量问题。“立法质量的核心是立法的优劣程度问题”,而质量的优劣须经由科学有效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来检验,从理论上来讲,这个标准是否客观存在?其存在的法理为何?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的模式如何型构?界定维度表现几何?新型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怎样建构?等等,这些是本研究要集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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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