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 李少文 )
引言
为什么设区的市需要自行立法?这似乎可以用简单的“供求”关系进行问答,但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它会有立法的需求?以及立法的需求到底是谁的需求?立法权是宪法权力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不仅直接表征民主,也塑造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主要框架。宪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限中规定了立法权。然而,宪法的规定或被认为不够“明确”、“具体”,所以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更“全面”的面貌出现,替代甚至“超越”宪法的规定,成为“运行中的宪法”。本次《立法法》修改扩张了地方立法权,让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设区的市的政府拥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它引起了新的争议,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省级以下政权机构的立法权限,也是因为地方拥有立法权之后会产生一定的外溢效果。作为一篇评论,本文并不讨论《立法法》修改这种方式之于宪法的意义,而是转向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实体性规定对宪制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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