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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特赦”条款又激活

2015年08月25日 07:56 来源于 财新网
我国时隔四十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而实施的此次特赦,其中蕴含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值得认真体味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决定再次启动特赦。上述消息一经官方发布,迅即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界的高度关注。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罪犯赦免刑罚,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罪犯,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其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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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范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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