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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利弊

2014年12月29日 11:30 来源于 财新网
赋予更多的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其积极效益不可否认,但其中存在不少忧虑之处亦值得我们关注,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数量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我国目前有49个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更是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从49到282,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步子迈得太大。

  地方立法权缘何大幅度扩容,其原因诸多:譬如社会治理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治理的事务越来越复杂,对规则治理的要求急迫。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不少城市往往依赖“红头文件”进行社会治理,虽满足了一时之需,但其治理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城市自身发展严重失序;再如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需要。通过授予地方立法权,给予地方试错的更大制度空间,即对于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范式的改革,在全国性立法尚未成熟之际,地方性立法可使其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赋予更多的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其积极效益不可否认,但其中存在不少忧虑之处亦值得我们关注,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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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秦前红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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