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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人物权到公民财产:“街区制”政策法律评析

2016年02月25日 14:52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未来的执行中,街区制政策极有可能同时侵犯到私法上私人物权与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由此直接对现有的法律体系造成挑战;与此同时,该政策还会在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之间造成基于行政委托等法律关系的争议

  翟晗|文

  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博士候选人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第(十六)项的内容包含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以及“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以下简称“街区制”),在网络空间引发了极大争议。该意见作为党和国家的政策,直面了改革到如今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如城市建设盲目追求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同时也表达了“以人为核心”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的价值追求。虽然从城市建设规划角度来说,已有的技术性分析大体上肯定了《若干意见》中阐述的理念和方案,但通过社会学角度也可得出,该政策打破封闭居民小区营造出的空间区隔一方面是在建立弱化前者可能导致的社会区隔,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人们出了自家房门就不得不面对国家权力。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从整体上对该政策给出了正面评价,同时也直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考虑到中国改革经验中新政策的法治化向来遵从“党的政策—地方实践—人大立法”进路,在中央与地方单一制的关系结构中,承载着执政党意志的行政命令一经宣布,几乎等同于地方政府的执行跟进,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成为国家立法的可能。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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