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 王庆日 谭荣|文
一、研究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深圳和上海开启了中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先河。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在坚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中国基本确立和逐步完善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出让期限以及到期处置一直备受关注。尽管相应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并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理的原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模糊,回避了续期是否需要缴费,缴费的标准和方式等核心问题。而这些核心问题的模糊,造成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进而影响到土地使用者未来预期和土地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