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居民住宅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之后,要不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如果不交的话,土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呢?这现在几乎是“谜”一样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如果续期的时候,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可能会引起极大的民愤,也会给中产以下的社会阶层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如果不交的话,国家所有如何体现,总不能买了20年、50年或70年使用权,就获得永久的所有权吧,这样对国家和其他没有买房的人都不公平。
文∣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居民住宅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之后,要不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如果不交的话,土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呢?这现在几乎是“谜”一样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如果续期的时候,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可能会引起极大的民愤,也会给中产以下的社会阶层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如果不交的话,国家所有如何体现,总不能买了20年、50年或70年使用权,就获得永久的所有权吧,这样对国家和其他没有买房的人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