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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需法律解释 避免政出多门

2016年04月26日 15:22 来源于 财新网
《物权法》中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属于《立法法》第45条规定的“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的情形,应当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范进学|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随着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遭遇土地使用权届满而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引发了政界、学界与社会市民的热议,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提出解决的方法,学界也组织了专题研讨会。公众分别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房屋产权未来命运的关注。所有城镇居民的房屋都是建在国家所有土地之上的,而房屋产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乎人们能否安居乐业的“中国梦”的实现。虽然房屋是私人所有,受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但房屋之下的土地则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地上房屋的不动产权与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一体的而是分离的。一旦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或政府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或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所有者是无能为力而只能服从,从而为广大城镇居民权利的保障与生活的安定带来了巨大的隐痛与担忧,毕竟“有恒产者有恒心”。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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