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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还应缴费吗

2016年11月28日 10:5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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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第1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依据立法的本意,“自动续期”就是不必要办任何手续,也不必要缴纳费用就能续期

  文 | 孙宪忠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中国《物权法》颁布之后,涉及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对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限限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媒体和民众都有很多疑问和争论。近日又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出让土地涉及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近些年也都会逐渐到期。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我国社会对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如何规制的问题反应十分强烈,核心问题是这一期限届满之后还要不要再一次向政府交费,以及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这一问题,本人愿意从我国《物权法》制定时期作为立法专家对这一问题所做的论证,说明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帮助我国社会来理解《物权法》第149条解决这个问题的规则,保证这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法律条文的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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