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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案子错了,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再错

2017年02月20日 15:3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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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可能顾及家属会不会闹、领导的关注等等,这些都是非正当因素,不应该被考量。恰恰在很多案件中,这些因素被过度考量,甚至被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标准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单玉晓 周东旭)背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推进和冤假错案平反力度的增强,国家赔偿成为后续亟待跟进的举措。除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冤假错案,中央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要求“积极稳妥地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错案纠正的广度和深度可能进一步延展,对国家赔偿制度也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中国国家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对于不同的侵害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法有不同的赔偿计算方式。另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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