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特约作者 官巨/文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保险理财产品等集合性资管产品具有类基金特征,但是在监管要求上偷工减料。这就如同地基倾斜的大厦,盖的越高,倾覆的风险越大。加强资管业务监管,防范化解资管业务风险,不能止步于危楼加固措施,必须在基础性制度建设上向基金看齐,最终纳入《基金法》统一监管。
用《基金法》统领资管业务监管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原则和主要资本市场的法律,基金业务是指以份额化方式募集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业务。国际证监会组织据此建立了一整套适用基金业务的监管规则体系。我国唯有《基金法》在监管基本框架方面对接了国际标准。《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基金行业没有出现过系统性风险,《基金法》及其配套监管规则体系总体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