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泰︱文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从十年前开始关注征收,如果今天有人问我专业是什么,我会告诉你我研究的是财产法,财产法是美国法上的概念,我关注里面的征收。前些年,我主要关注中国《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最近准备关注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以前研究管制性征收,最近在关注放松管制构成的征收。
一、问题的引出
中国《宪法》第13条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今天的话题就集中在“公共利益”四个字。有的人可能认为,征收、拆迁、开发,只要夹杂一点商业利益,就是不合宪的,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追问的是,在经验的世界里,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是截然两分吗?楚河汉界有没有那么清楚?通过我的研究,我认为没有那么清楚。如果容忍公共利益的“洁癖”泛滥,推行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等是没办法运转的。而且,公众之所以能坐在清洁的城市,感受鸟语花香,感受现代化气息,不是财政投入的结果,而是商业开发得来的。商业开发在城市开拓过程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但是在观念意义上认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截然两分,那么,夹杂了商业利益的征收是否合宪?把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