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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大数据法治可着眼行为

2017年11月28日 15:0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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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数据是一种财产权,有人认为数据是一种人格权。当对权利的属性尚未达成高度共识时,大数据法治化可以不从静态权利的归属鉴定出发,而是从数据行为的角度考虑
2017年9月8日,南京,参观者观摩大数据信息应用展示。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大数据的实践,或者大数据产业的竞争已经日趋激烈,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大数据产业的法治化,就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11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可以从数据行为的角度考虑法治化路径。

  当前,数据立法变得越发紧迫,大数据的立法已经严重地滞后于大数据的实践。在立法选择上,有的人认为数据是一种财产权,有的认为数据是一种人格权,其中,财产权中又有人认为数据应该是一种物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权属的争议较为明显,而身份权、财产权本身又有较大差别。

责任编辑:杨哲宇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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