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主任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全面推行后,法院不再采用院庭长听取汇报等颇具行政色彩的方式,实现还权于合议庭。同时,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和协调配套机制尚未成功建立,“同案不同判”问题日益凸显,当事人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不同时间得到的不同裁判结果,产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的质疑。而“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不利于法院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不利于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 | 杨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主任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全面推行后,法院不再采用院庭长听取汇报等颇具行政色彩的方式,实现还权于合议庭。同时,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和协调配套机制尚未成功建立,“同案不同判”问题日益凸显,当事人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不同时间得到的不同裁判结果,产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的质疑。而“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不利于法院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不利于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