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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因政策调控发生的住房买卖纠纷如何认定?

2017年12月26日 14: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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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纪要》,如何证明因为成本增加幅度过大而失去履约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司法不能站在卖方或买方的任何一边,还是要从公平角度出发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背景: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3·17新政”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发布,就2017年3月17日以来因为房地产调控政策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审理,做出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相关法律适用(3·17楼市新政引发违约诉讼 北京高院指导纠纷处理 )。

  《纪要》规定,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3·17新政”的实施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3·17新政”导致购房出资的履约成本增加幅度较小,对当事人履约能力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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